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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30 | 浏览次数: | 发布人:教务处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考察教学质量、检测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活动中的作用,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课程考核目的

通过课程考核,促进、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归纳、分析问题和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课程考核的依据

课程考核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

三、课程的考核方式

凡列入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均属学生学业成绩的考试(核)范围。

学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等情况,可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卷开卷结合、口试笔试结合、设计、实际操作等形式。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学院技能考核有关规定,成建制地以班级为单位或学生个人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可替代相关课程的技能考核,系部可申请该学生免除该课程的技能考核,但必须在教务处组织统一考试前以书面申请报告教务处,否则一律无效。

四、考核时量

1、考查课程、平时测试等考试时量以不超过2课时为宜,安排在授课时间之内。

2、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量原则上定为1.5-2小时。

五、考核安排

1、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时间段组织考试。

2、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六、命题和试卷管理

(一)命题依据和要求

1、命题必须以批准的教学(实训)大纲和采用的教材为依据,试题内容与范围、深度与广度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要适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确保命题质量。

2、命题人员要熟悉大纲、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题量、题型、难易程度等负有全部责任。

3、公共课实行考、教分离。每门考试课程均出两套试题(注明AB),并拟定答案及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应有定论),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备案。

4AB卷题量相当,难度一致,题目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5%

5、要选聘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教师承担考、教分离的命题,命题人员的选定须经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

(二)命题管理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确定考试科目,并提前四周通知相关系(部)做好命题准备。

2、考、教分离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题,非考、教分离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命题,但同一层次同一课程如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任课,考试应采用同一套试卷。试卷应在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负责合题。命题人员要按照学院统一的命题模板命题,填写命题审核表。

3、考、教分离的命题教师将试卷(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命题审核表提前两周交教务处考试管理员;非考、教分离的命题教师将试卷(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命题审核表提前两周交教务处考试管理员,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装订、入袋;考查试卷由任课教师自己印制、装订、入袋。

(三)试卷管理

1、命题教师要确保试题机密,遵守命题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2、试卷在印制过程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文印室。文印人员应严格遵守文印纪律,确保试题机密。

3、试题分装完毕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由教务处负责保管。

4、为便于查询有关事宜,评阅后的试卷,由阅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收齐交教务处,保存三年后销毁。      

七、阅卷

1、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教师评阅试卷。考、教分离科目由教研室组织集体评阅试卷,非考、教分离科目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阅。

2、评卷工作要客观、准确、公正。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两天内严格按拟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3、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原则上应占总成绩的30%(其中课堂出勤、作业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10%),期末考试占70%

4、实践(实习)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的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

5、凡在期末考试中不及格的课程,该门课程作不及格论处。

八、成绩统计、上报

1、各门课程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及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表(一式二份),经系(部)主任签名后,一份报课程所属专业的系部、一份报教务处。成绩上报时,要求附上平时成绩及期末成绩。

2、教师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认真仔细,数字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3、教师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在教务处信息系统管理员指导下,将学生总评成绩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登录。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登录成绩的教师,一律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教学系部签字,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工作人员修改权限方可登录。成绩一旦登录,不得修改。如确实修改且在成绩发布三天之内,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审批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领导审批后,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修改。如成绩发布超出三天,教师先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领导签字,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修改。凡是有修改成绩的教师一律不参与年终评优。

九、考试规则

(一)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1、在校学生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学院组织或规定的考试(查)、补考及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2、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需持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好《课程缓考、免考申请表》,由班主任、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后,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方后可缓考、免考。任课教师、班主任在系(部)、教务处未批准前不得同意学生请假。除休学者外,病假期间适逢考核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3、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凡不得参加学业考核的,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审核,由系(部)向教务处备案。

4、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下学期组织的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5、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给予试读、退学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出,学生所在系(部)办理。

(二)考场规则

1、考试必须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提前或推迟,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2、考生在开考前5分钟进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开考半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3、考生须凭学院所发的考籍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核查。考生如遗失证件,需事先到所在系办理证明,并在证明上贴上本人的照片。无证件(证明)或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一律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除开卷考试外)、电子文具和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者必须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5、考生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就座,独立答卷,自觉保持考场肃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考场内不得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互借文具、擅自拆散试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人员许可,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6、如遇考题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7、除作图可用铅笔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8、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暄哗,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9、考试结束铃响,所有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有秩序地退出考场。

10、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11、被认定有违纪和舞弊行为的考生,将视情节依据《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三)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需自己找好适当的替代人,并提前一天告知教务处。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核对科目、份数和考场。

3、监考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教务处提供的考生信息清查考试人数,记录缺考学生姓名,核查学生证件,核对是否对号入座,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待开考铃响方能分发试卷。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及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严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相互闲谈或抽烟;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及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5、考试过程中,除监考人员、主考人员、巡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任课老师在学生考试时应回避。

6、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意图者,须不指名警告,以提醒注意。警告无效仍然违反考场纪律者,试卷作废,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教务处处理。

7、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后必须清点试卷,详细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及时送交教务处。

(四)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1、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场违规,监考人员有权做出适当处理。

1)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或考卷未交前擅自离开考场。

3)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4)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

5)携带电子文具、通讯工具等。

6)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记、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

7)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

8)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

9)未经同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10)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2、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

2)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

3)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或利用通讯工具、电子文具、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4)利用电子文具、通讯工具事先存储或接受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并在考试时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

5)交卷后再返回修改;强迫他人协助舞弊。

6)考卷未交前所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7)考试时向他人示意、交头接耳,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考试中交换试卷或擅自调换座位。

8)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9)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替校外学生);协助他人作弊或被协助作弊。

10)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3、考试过程中,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无效;属于第二次违规,或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凡考试中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予重考。协同作弊者按同一办法处理。

3)学生第二次作弊(在同一时间考试,相互替考者,视为两次舞弊),给予停学一年处理,复学后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或接触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前采取某种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或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答卷或试卷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首次考试违规或作弊,能主动认真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予以降一等级处分。

6)在违反考场纪律的同时,又触犯《学生违法违纪违规处分条例》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7)学生考试违纪,由监考、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发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补考管理

1、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凡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均可参加正常补考;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内。

2、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不及格的,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或班级,第二次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或班级允许学生重修,重修费按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4、对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或重修机会。

5、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经教育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6、缓考课程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7、各系()教学秘书在学期考试结束成绩评定后,须将不及格学生名单通知辅导员或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补考通知书》发给补考考生。

8、补考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指定系部专业教师集中看阅、统分,由教务处工作人将员成绩登录系统。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