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表编排及调课、代课、停课、补课暂行规定(修订)
建立规范有序的教学运行秩序,是完成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课程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编排课表(以下简称排课)是教学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师生有计划均衡地教学,按时完成家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排课、调课、代课、停课、补课行为。
第一章 课表编排
一、课表编排程序
1、教务处必须严格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每学期第14—15周向各系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系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由各教研室主任在第16周安排好授课教师,经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批后,教学秘书将授课教师名单交教务处。
2、教务处收到各系部授课教师名单后,应在开学预备周前排好总课表。
3、教务处将编排好的总课表于预备周前交各系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填写好《教师授课通知书》,并在每学期放假前发放到授课教师手中。
4、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将班级课表教师课表交各系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负责将课表发放到各专业教学班级和教师手中。
二、课表编排原则
(一)总原则: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强化教学质量意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稳定正常教学秩序。
(二)分原则:
1、教师周课时限定原则:为确保教学质量,各系部分配教学任务时,专职教师中公共课教师周课时以不超过18节为宜,专业课教师以不超过16节为宜;新进教师与外聘兼职教师周课时以不超过12节为宜;行政兼职教师周课时一般不超过6节,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4节。
2、教学区间分段原则:为便于教学管理,提高学习效率,考虑到学生技能考核、专业模拟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具体情况,每学期的排课可以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作灵活安排,相对集中上课时间和实习时间。
3、合班上课原则:根据专业及学科教学特点和班级人数,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可2—3个班合班上课。
三、课表编排要求
1、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同一天上午或下午上课时间不得连排4节课(实验课除外);学生自学难度较大的课程尽量不安排在同一单位时间段(如上午、下午或晚上)。
2、同一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在同一天内连续上课时间一般不超过6节课(实验课除外)。讲授三门以上课程的教师,一般每天安排不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
3、为提高上课效果和充分利用教室资源,3学时的课程一般应采用单双周排课办法(即单周4节、双周2节或双周4节、单周2节)。确需一个单位时间内安排3节课的,应考虑安排在下午或晚上。体育课为1学时的一般采用单双周排课办法。
4、自习课和体育课一般不安排在第1、2节。
5、单独同意行政班级一天总课时安排一般不得低于4节,不得超过6节。
6、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各系部应严格审核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不能安排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7、总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对课表进行调整。理由充分、确需调整的,也应有书面报告,经系部分管主任签字、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更改总课表。严格禁止未办理手续擅自进行调课的行为。
第二章 调课、代课、停课、补课规定
一、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界定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停课分为单班停课和大范围停课。单班停课指单个教学班1门课程不多于4学时的停课;多班停课指停课教学班和停课学时较多的停课。
因故无法在原定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在其他时段补上的情况为补课。
二、调课规定
(一)调课的权限和范围
1、一周内调课2节的,由教研室主任或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查;一周调课4节—8节的,由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查;调课达8节以上(含8节)的,系(部)主任审批后,同时报教务处审查;超过8节以上的调课,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2、无论何种原因要求调课的教师,都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调、代、停、补课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整或补课安排意见,提前两天以上办理批准手续。
3、调课由课程所属系(部)负责办理,教务处审查。无论何种原因,都应由教研室主任或系部安排相应教师代课。调课申请表一份交系(部)秘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存档。
4、跨系(部)调课的,必须通知对调系(部);调课涉及多媒体教室的,必须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5、调课经批准后,系(部)秘书应负责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并将调课单及时报系(部)和教务处备案,以便随时掌握调课动态。
6、各系(部)、各教研室要严格控制调课率,调课率将列入系(部)、教研室和教师的考核。
(二)各类请假调课规定
1、病假:教师因病(急诊除外)要求调课,必须提前一天办好请假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课手续。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和急诊者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2、公假:教师如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也应事先办好批准手续,方可调课。
教师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技能考核、培训、评委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组织该项工作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与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事假:教师因私事,如兼任非学院安排的校外课程或参加非学院组织的一般性参观、游览活动,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经系(部)主任批准,但不允许事后请假或补办手续。
无论病假、公假还是事假,经批准同意后,教师所在系部、教研室必须落实相应老师代课。
4、其它:
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系(部)秘书或教务处报告,以便及时调整解决,事后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及调课有关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补办手续,按旷课处理。
教师应严格按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教师个人均不得自行调课。自行调课的教师,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凡学期教学进程表已明确的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各项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再作更改。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各系(部)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审批调整并通知有关教师及班级。
三、代课规定
(一)代课的条件:
教师因公、因病请假超过一周以上、无法调课的,经教研室同意,并经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代课手续。
(二)代课的规定:
教师请假请人代课的,代课教师代课部分工作量予以计算。
教师请人代课,如需调课的,应按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停课规定
(一)不论何种原因请假,因调课不成而要求停课的,均须由教研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提出补课方案,确定补课教师,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提出意见,送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通知有关部门及教师。
(二)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停课。确需停课四节课以内的,须报教务处审批;超过四节课以上的,经教务处协调,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课。
五、补课规定
1、教师应保证在课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一般不得安排补课。
2、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补课,需事先填写《调、代、停、补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检查
系(部)要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系(部)内的调、代、停、补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调、代、停、补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对调、代、停、补课进行抽查,每学期对全院的调、代、停、补课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对策。
七、处理规定
教师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一律视为教学事故,并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