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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新生转学和转专业的部分硬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数: | 发布人:教务处

关于高校学生转学的部分规定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出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

摘自《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


关于高校学生转专业的部分规定


1、严禁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2、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不得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3、严禁将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校学习,已经注册学籍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学籍,杜绝任何学籍学历遗留隐患。

4、原则上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学、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学、转专业;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摘自《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14]172号)》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