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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1浏览量:

长商职院行发〔2012〕58号

 

 

关于印发《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注重实绩和鼓励先进的原则,在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将《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修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注重实绩和鼓励先进的原则,在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向学生所做的各项工作的劳动付出量,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构成。

(三)系数说明。K1指人数系数,K2指课堂教学质量系数,K3指实践教学质量系数。

二、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听课、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答疑、成绩登录、试卷建档等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际完成计划学时数×人数系数(K1)×质量系数(K2)

1、人数系数K1:

学生人数(n)≤45,人数系数(K1)=1,每增加1人,则K1增加0.005的系数。

2、质量系数K2:

质量等级

A等

B等

C等

D等

课时比例

20%

40%

35%

5%

质量系数K2

1.2

1.1

1

0.9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一)实践教学工作包括指导实训(实习),批改实训(实习)报告、考核,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毕业顶岗实习指导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工作量+校外专业实习指导工作量+停课在校内集中进行的技能训练指导工作量×质量系数(K3)

(三)计算标准

项目

毕业顶岗实习

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指导与答辩

校外专业实习全程指导

校内集中实训

带队

训练

课时标准

3课时/生

3课时/生

p×20课时/周.班

p×20课时/周.班

1课时/时

备注:1.每位专业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2.校外专业实习和停课校内集中实训,因受实习(训)场所、设备限制需分组进行的,期初由各系提出分组意见,报院级部门审批,增加批次的工作量按一组做完实际所用学时×0.5计算,所分批次一般不得大于4。(p指批次系数)

三、其它教学工作量

(一)其它教学工作指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关于期末考试、各类补考的课程命题、阅卷和监考工作。

(二)标准:每课时按20元计发,不与教师的职称标准挂钩。

内容

项目

计量单位

补考

期末考试

命题

课时/套

/

4

阅卷

元/份

1

监考

课时/小时

1

(三)年度监考工作量定额:专任教师不低于10课时,双肩挑(行政兼教学)教师不低于4课时。

四、超课时费

(一)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

1、专任教师年度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总定额为342课时。

2、在学院正常教学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按9.5课时/周的标准核减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

(1)按国家规定且经人事处核定休产假。

(2)经学院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3)经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批准,从事学院其他工作不能参与教学工作。

3、教师外出挂职锻炼、短期培训的,按《教师短期培训管理办法》(长商职院行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实施。

4、为保证教学质量,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8节,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教研室申请,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放宽至20节。

5、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公式

1、专任教师超课时费=(年度教学工作量×质量系数-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职称超课时费标准

2、行政兼课人员超课时费=年度教学工作量×职称超课时费标准×质量系数(超过上限部分按规定打折)

兼课工作量上限:行政上班时间内,原则上学院领导及中层干部不超过4课时/周,其余人员不超过6课时/周。情况特殊的,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行政上班时间内兼课的课时实行分段计算。在兼课工作量上限内的,兼课系数为1,超过上限1-4课时/周的课时和超过5课时/周以上的课时部分,兼课系数分别为0.8和0.5。

3、外聘兼职(课)教师学期课酬分两种形式发放

(1)月课酬=周实际完成计划学时数×人数系数×课酬标准×授课周数×80%

(2)期末课酬=学期完成教学计划课时×人数系数×质量系数-每月发放课酬总额

(三)课时费标准

1、学院教师超课时费标准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超课时费标准(元/节)

60

45

40

35

 

2、外聘兼职(课)教师课酬标准

课程类型

专业

类别

教师系列职称(元/节)

在读研究生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博士

硕士

公共

基础课

全部

80

60

50

40

50

40

专业课

A类

80

60

50

40

50

40

B类

100

70

60

50

60

50

备注:1、行(企)业专家、大师兼课的或举办讲座的,由系部申报课时费标准,经学院审批后执行。2、根据学费标准确定专业类别。

 

 

 

 

 

 

 

 

 

 

(四)计算办法

1、质量系数(K2、K3):每学期末,各部门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对本部门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分课程(实践教学项目)分班级划分质量等级,教学质量评定的依据为学生满意率占70%,系部督导与检查占20%,同行评教占10%。

2、质量等级评定中的系部督导与质量检查,由系部根据本部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实际,制定本部门督导、检查、评定的办法和评分标准,在系部教职工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3、毕业顶岗实习、校外专业实习工作由就业实习处统筹,过程监控及工作量审核由就业实习处负责,审核结果交教务处汇总;毕业设计(作品、论文)、停课校内集中实训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其过程监控及工作量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4、学院教师超课时费

(1)系部每周统计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量,经教师和授课班级所属系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

(2)教师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按学院相关分配制度执行。

5、外请兼职(课)教师课酬

(1)实际完成计划学时数的80%按月发放(教学差错与事故则当月按规定扣除),其余20%的课时将结合质量系数在学期末统一发放。

(2)不再计发交通补助。

(五)发放办法

1、系部在学期末将本部门在职教师超课时费统计发放表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超课时费进行审核后,交主管院领导审批,年底由财务处发放。

2、系部对外聘教师分月制课酬发放表,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

3、其它教学工作量中的命题阅卷费由系部每学期制发放表,教务处审核;监考费由教务处分学期制表,系部组织教师核对。其它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

五、其他

(一)本计算与发放办法内未能考虑的特殊情况,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商定,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二)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